米易县委宣传部 米易县文明办 主办

《攀枝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宣传之五

  第四章 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 

  

    

  第三十四条  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有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的街道办事处以及林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单位等,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预防和扑救的各项准备工作。对参加森林草原防火值班、火灾扑救的人员,无法安排补休的,应当按规定给予补助。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采取扑救措施,并按规定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全市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为12119。 

  第三十六条  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归口管理、及时上报,并向社会发布。发生下列森林草原火灾,县(区)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一)发生在省、市(州)、县(区)交界地区的; 

  (二)发生在自然保护区、以森林草原为主要景观资源的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城市视野区的; 

  (三)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 

  (四)发生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的; 

  (五)出现人员伤亡的; 

  (六)需要上级或者辖区外支援扑救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火灾扑救指挥实行属地指挥、分级指挥和专业指挥。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森林草原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启动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按照“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先行组织扑救。公安部门及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到场,开展火案线索排查等相关工作。 

  市、县(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启动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并立即组织应急管理、林草、气象等部门赶赴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及相应工作组,明确指挥长,指定副指挥长,科学制定扑救方案,统一组织指挥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灭火时,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现场最高指挥员担任副指挥长。 

  第三十八条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应当遵循火情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的原则,选择科学安全高效的扑救方式,组织开展扑救。 

  当森林草原火灾威胁到群众生命和重要设施安全时,应当采取措施及时疏散转移和保护。 

  第三十九条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应当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地方专业扑救队伍为主要力量。参加火灾扑救的队伍应当按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实施扑救,并做好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等工作。对参加火灾扑救的队伍,按规定给予现场救援补贴。 

  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的队伍,应当到火场前线指挥部报到,接受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第四十条  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需要,市、县(区)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可以决定采取开设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 

  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需要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决定。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四十一条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对火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特殊情况下,经火场前线指挥部同意,可交由乡(镇)人民政府、有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的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看守火场,防止复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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