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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评论] 众筹车祸丧葬费不宜获爱心支持

   7月8日上午10点40分许,四川省道106线中江继光路段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辆私家车与一辆机动三轮车迎面碰撞,造成三轮车上3男1女共4人当场身亡,私家车上一男一女受轻伤。 10日,24岁的私家车车主杨龙在网络上众筹丧葬费,“撞死4人,赔不起,请帮帮我”。当天晚些时候,已经筹集到23900多元。随即引发舆论风波,随后轻松筹平台关闭了筹款链接。(7月17日《成都商报》) 

  撞死4人的交通事故,无疑是一起惨烈的交通事故,换了谁也会有一种沉重的无力感。因此,就丧葬费等向他人求助,有不少网友认为是人之常情,“不是故意撞人,遇到压力可以众筹”。然而,就这起交通事故来看,对于事故具体原因,当地交警部门仍在调查当中,责任划分也还未出具,是不能众筹车祸丧葬费的,因为名不正则言不顺。这就像一些重大疾病的病情尚未确诊,就开始众筹大额医疗费一样,有造成“诈捐”的可能。假如事故主要原因确实在于机动三轮车逆行,轿车车主的赔偿责任就小多了,未必达到了必须向社会公众伸手求援助的地步。 

  事实上,无论车祸责任最终如何划分,即使轿车车主必须负担全部责任,其也没有理由向社会公众伸手求援助,必须为自己的交通肇事行为买单。交通事故赔偿除具有一定的补偿作用,补偿受害者一方,还具有一定的经济惩罚作用,促使驾驶人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生命。如果交通事故赔偿费也可众筹解决,交通事故违法者就得不到应有惩罚,或者说,惩罚力度就大大地减弱,这是不利于维护交通法律法规的权威,不利于消除交通违法现象的。一句话,在交通事故背景下的众筹,是将赔偿变代偿,不符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法治精神。 

  由此说来,众筹车祸丧葬费的信息,本来就不该在众筹平台公开发布,不应得到相关平台的支持。正如某公益慈善组织成都负责人所说,慈善法支持的是大公益、大慈善,比如说传统的扶贫济困,救助贫困学生、贫困老人、重大疾病患者等,还有支持教育、环保等对公众有益的项目。而众筹车祸丧葬费,显然不属于扶贫济困的慈善求助,也不属于惠己及人的公益求助,对这类特殊的众筹求助放行,平台应审慎,不是说,私家车车主上传了身份证和撞车瞬间视频,就可以展示众筹信息了,还应该有基本的道德认定与法治精神认定。 

  此事值得反思的,还有那些向车主杨龙提供捐助的网友。通过众筹平台献爱心,是目前流行的新型公益模式。但众筹平台也可能因审核能力不足、不严,或出于提成的利益需要,出现不该众筹也众筹甚至伪众筹的情况,比如有人众筹为狗治病、众筹买车,竟然有人给捐款,实在匪夷所思。发生交通事故就该自己负责,让大众替其分担,虽没有哪部法律明确禁止,至少良心上说不过去。若每个撞了人的车主都找众筹平台筹钱,以后推卸事故责任的驾驶人会不会更多?以后谁的故事讲得好、有“卖点”,真正需要帮助却没能力讲故事的人会不会被公众忽略?(何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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